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审议通过万芳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审议通过
日前召开的北京市第23次政府常务会议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已审议通过,待经北京市人大批准后将全面实施。 这部《条例(草案)》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地位,并结合北京的工作实践,建立了三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共计六章七十六条,其中五十四条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化,有十七条是北京市结合实际作出的补充规定。在《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本市有关行政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科学技术专家、法学家的意见,并就立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专门征求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概括起来,这部《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所以,《条例(草案)》对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教育和培训、危险作业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它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它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所以,按照“属地责任、叠加式监督管理” 的原则,《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有四个层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一是负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三是负有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如商务等部门。 三、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制度。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条例(草案)》中北京市制定了三个重要的监管制度:一是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责任的原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二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北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三是临时安全措施制度。 同时,这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草案)》,使广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地铁运营安全问题有了明确的地方法规。这一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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