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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股票券理应能兑换现金

发布时间:2020-03-13 13:10:25 阅读: 来源:气泡袋厂家

“公司内部股票券”理应能兑换现金厦首例“公司内部股票券”纠纷案终审判决 2006/7/149:53:32  【字体:缩小放大】

7月14日讯(记者陈捷通讯员犀南赞马)昨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厦门中院针对全市首例“公司内部股票券”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裁定“股票券”和“红股券”系虚拟股票,应视为债权凭证,持有者有权要求公司兑换等值现金。

方先生是2002年和同盛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将内部股票抵作公司的奖金,发放给方先生,因此方先生先后获持价值人民币22000元公司“内部发行股票券”。方先生离职后,要求公司给他兑现持有的公司股票金额22000元,但公司不愿兑换现金。据了解,根据法律规定,同盛唐公司无权以任何形式发行股票。

2006年1月17日,同盛唐公司原职员方先生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票面金额兑换等值现金。同盛唐公司则认为,方先生手中持有的“股票券”是股权凭证而非股票,既然是股权,就不能随意任由方先生退股。一审判决认定方先生有权兑现。宣判后,同盛唐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据二审法庭调查,公司发放给方先生的三份“股票券”中,其中两份为“股票券”,金额各为10000元,“股票券”上载明:“可拥有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利,持有一年以后有权向公司兑换等值现金。另有一份为“红股券”,金额是2000元,“红股券”上载明:“五年内享有分红权利,连续在本公司工作五年后直接转换为等面值公司股票。”

因此,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同盛唐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给方先生兑现20000元的“股票券”,但“红股券”则不能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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